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蓝宝煤业有限公司一月内发生两起死亡事故涉嫌瞒报


  

近期,位于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河底乡三交村的临汾蓝宝煤业有限公司的部分职工反映:今年由于我矿上忽视安全,在一月内发生两次伤亡事故;这些事故都没有上报,矿上在死者家属承诺,死人信息绝不外说、绝不追讨单位责任等先提条件的情况下,矿上与其家属达成巨款赔偿的协议了事。

2023年2月14日,我矿发生一起一名工人在井下作业时死亡的事故。死者名叫胡春旺,男,现年43岁,洪洞县曲亭镇南柏村人。事故发生后矿领导隐瞒不报,通知家属来矿,矿方与死者家属经过多天的谈判,双方达成协议,最终以550万元赔偿私了。

2023年2月24日,我矿又发生一起一名工人在井下死亡的事故。

死者名叫刘贵林,男,现年三十来岁,河底乡东安村人,至今未报,事故发生在2023年2月24日,死者在井下作业时死亡。蓝宝煤矿没有上报监管部门,煤矿领导与死者的亲属们经过多次谈判,付出巨额资金600万元协商了事。

忽视安全抓生产是火中取栗,脱离安全求效益是水中捞月!

另一位知情工人愤愤不平的说:“这两次事故因单位领导只讲任务进度,任务进度上不去就成天批评,大会小会点名警告,根本不重视安全生产保护措施。事故发生后领导就像没有发生任何事故一般,仍然照常生产。只是听领导们们讲‘不要对外人说死人的事……’这次事故没有上报,主要是领导们怕影响他们的政绩。听说只是搞了应急管理局的关系,给死者的家属赔些钱,就把事情了结了……可是活活生生的人却永远没了!”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等行为的,可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与其说是天灾,更当论为“人祸”。而相比于安全事故的发生,更令人寒心和无法接受的是对安全事故的刻意隐瞒,这既是对死者生命的亵渎和对法制的践踏!


2023-08-08 廉政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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