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炭窑峪煤业事故瞒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但是仍有个别煤矿为了避免处罚,故意隐匿不报,视职工的生命如草芥,置《国家安全生产法》于不顾。

近日接到百姓反映: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炭窑峪煤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4日发生一起安全事故,致1名矿工当场死亡。经调查了解,死者杨磊,殁年29岁,系山西大同高山镇人,未婚。

事故发生之后,炭窑峪煤业第一时间并未向主管部门上报,私下与死者家属协商以460万的天价私了,涉嫌瞒报事故。

在此,我们希望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按照程序进行严格的监管与调查处理,能够真正有效解决煤矿的生产安全问题。

关于此事,我们会持续关注!

来源:观察者Ah


2023-08-28 搜狐城市-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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