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魏县:信用联社贷款80万入错帐户引发纠纷


  

日前,消费者举报让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陷入舆论漩涡。投诉内容显示,张女士2023年12月份在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魏县联社)申请了80万元贷款,然而实际到账60万,款项也并未打她的账户,却转入了另外人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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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张女士称,2023年12月份,她在魏县联社申请了80万元贷款。然而,实际仅到账60万元,令她没想到的是,款项也并未打她的账户,被银行转入其他人的户头上,导致她无法使用这笔贷款。张女士向魏县联社营业部主任王某咨询时,对方告知她,这笔款项已经由他人占用应急。

张女士认为,营业部主任王某已经告知她这笔款项由他人占用,说明款项被他人摞用的事,魏县农村信用联社是知情的。那么,是谁同意这样的操作、此项贷款是否会影响她的征信等问题,她追问两个多月了,营业部主任王某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

据当事人透露,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类似事件特别多,而且还多次向失信企业放贷,并且逾期。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冀0434民初1460号判决书记载,经魏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15日,被告邯郸市景润物资有限公司以购机电设备为由向原告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借款,并与原告签订(魏县联社)农信借字(2018)第05262020816671号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60万元,借款期限从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65%执行,还款和结息方式为按年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固定为每年末月的20日,合同约定被告景润公司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景润公司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为确保上述企业借款合同的履行,被告邯郸市金煌物资有限公司、赵*兴、赵*伟、赵*旺、赵相*分别和原告签订了(魏县联社)农信保字(2020)第05262020570161号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是借款合同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等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止,保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的原告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魏县联社已约向被告景润公司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景润公司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贷款利息,原告魏县联社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终,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邯郸市景润物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60万元及利息。

值得一提的是,邯郸市景润物资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6月1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8年7月22日被申请限制高消费,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审核机制明显存在严重问题。

除此之外,魏县联社还于2019年多次向失信被执行企业放贷,邯郸中棉紫光棉花产业化科技有限公司向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600万元,抵押物为自有的棉籽浸出油直接脱毒精炼设备、棉籽加工设备、棉籽酶解设备、多级箤取脱毒设备等,履行债务的期限为2019年08月01日至2022年07月31日。

2019年5月27日,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公告:邯郸中棉紫光棉花产业化科技有限公司因承担连带责任被河北银行邯郸分行申请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案金额1942万余元。

据了解,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2007年,位于河北省邯郸市,是一家以从事金融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80597.8569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杨增林。

张女士向公益调查员表示,在她本人知情的贷款下,贷款打入别人账户,被“冒名领取贷款”,无疑会给当事人的生活上带来诸多困扰,该事件同时亦折射出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管理漏洞。而对失信被执行人放贷后逾期,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在贷款制度缺陷造成的损失以及刑事责任由谁承担,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0余位股东身价百万,是否合理引发公众深思。


2024-03-08 315诚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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