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联合商砼因料堆裸漏土默特左旗环境局称手续不全拒监管


  

2024年7月29日讯:内蒙古联合商砼有限公司因原材料露天堆放且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引发公众关注并于2024年7月4日举报至呼和浩特市政府热线。土默特左旗生态环境分局王姓执法人员回馈表示:该企业手续不全,已上报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政府没有答复,我们也没有办法去问政府。经查内蒙古联合商砼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7日,业务范围广泛,包括混凝土生产销售(待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沙子、石子销售以及水泥、粉煤灰等建筑材料的销售。那么对于这家“手续不全”的企业为何长达7年的生产未进行有效监管等问题,王姓执法人员回馈表示:自己刚负责这个岗位一年多,以前的问题不知道,什么时间上报的政府不知道,表示会向局领导汇报。在此问一下土默特左旗生态环境分局布和局长,内蒙古联合商砼有限公司为何能在环保手续不全的情况下生产多年,要求停产又是何时上报的政府,该企业料堆裸露是否应该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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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该企业在呼和浩特生态环境局官网、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及内蒙古政务服务网上均未查询到该企业的相关环评批复及建设项目环境竣工验收的相关信息,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公开端输入该企业名称,也未查询到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该企业涉嫌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和无证排污。土默特左旗生态环境局作为属地环境监管单位,是否存在监管失职呢?未能给出明确答复。这不禁让人质疑,生态环境局在日常监管中是否存在有法不依、徇私舞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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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是这样一家成立已7年的企业,如果在未取得环评批复验收及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建设和生产活动,严重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企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将面临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至5%的罚款,并可能被责令恢复原状。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则明确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2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业、关闭。

如果企业在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不执行,还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日至15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至10日拘留。

内蒙古联合商砼有限公司到底缺少哪些环保手续呢?依据相关法规该企业如果是手续不全也应该是先做出处罚,处罚后企业逾期不改正的才会上报政府,但是却没有查到该企业被处罚的相关信息。该局王姓工作人员对该企业手续不全问题,缺哪些手续不知道,何时上报政府不知道,王姓工作人员既然负责对此事回馈,如果连企业这些基本信息都不知道,这不是失职吗?这也更像是在有意袒护企业!因此土默特左旗生态环境分局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那么该局责任领导又是否会被依法追责呢?

后续结果我们将继续关注!


2024-07-31 百度:环保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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