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其目的是为了贷款人对借款人有比较全面的了解,特别是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及时发现借款人的还款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控制措施,用来保障银行信贷的资金安全,然而个别商业银行在借贷业务中未能尽到“三查”义务,致使产生大量不良贷款。
近日,有网友爆料,山西盂县农商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借新还旧”超亿元。
经过梳理发现,“2013年12月25日,农商行与金某昌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贷款金额3200万元,贷款到期日2014年2月24日。用途为借新还旧。贷款年利率5.6%,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第20日。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50%并计收复利。同日,某华公司与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金某昌公司未归还本金3200万元,截止2014年5月30日欠正常贷款利息303646.61元,逾期利息709338.40元,利息合计1012985.01元。据天眼查信息显示,金某昌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为其签署保证合同的富华公司注册资本仅100万元,该笔贷款并未显示有抵押物品。
2013年12月24日,农商行与益某泰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贷款金额1300万元,贷款到期日2014年2月23日,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贷款年利率5.6%,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第20日。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50%并计收复利。某致盛公司与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益某泰公司未归还本金1300万元,截止2014年5月30日欠贷款利息123356.44元,逾期利息291202.08元。经查证,益某泰公司注册资金1500万、为其担保的某致胜公司在2013年11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笔贷款未显示有抵押物品。
2013年12月24日,农商行与某利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贷款金额5100万元,贷款到期日2014年2月23日。用途为借新还旧。贷款年利率5.6%,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第20日。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50%并计收复利。同日某茂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被告亿利公司未归还本金5100万元,截止2014年5月30日欠正常贷款利息483936.79元,逾期利息1142408.16元,利息合计1626344.95元。经查证,某茂公司在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在盂县农商行贷款2000万元,一注册资金100万元的公司在贷款2000万元后在同一个银行为别人担保贷款5100万元,简直是无稽之谈。
2014年9月30日,盂县农商行与某通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借款金额38900000元。用途为借新还旧。贷款期限从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年利率为12.552%,按月结息,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等。某鑫生物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保证合同主要约定:担保金额38900000万元。盂县农商行于2014年9月30日发放贷款元。发放贷款后,瑞通公司开始欠付利息。贷款到期后,瑞通公司未能偿还本金元及利息12200038.43元,其中,截止2015年9月29日的到期利息4936980.53元,2015年9月29日至2016年9月20日的逾期利息7263057.9元。经查证,某通公司注册资金510万,涉及多笔贷款业务,已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为其担保的某鑫公司限制消费令多达54个,31次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上述贷款用途均为“借新还旧”,其贷款客户在不能正常偿还首次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前提下,以借新还旧的形式偿还首次贷款,盂县农商行以借新还旧的形式来掩盖首次贷款未还的不良情况,致使亿元放贷资金存在风险。望盂县农商行能严尽“三查义务”,把控放贷资金风险,让金融市场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