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中原银行贷款500万元 被搭售107万余元“不良债权”


  

中宏网河南9月7日电(化海臣) 受多种因素影响,鄢陵固若砼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固若砼公司)陷入资金困难,遂向中原银行许昌分行申请贷款。该行为该公司发放500万元贷款,却同时要求该公司购买107.609538万元的“不良债权”。


“我们公司期望按照实际贷款使用392.390462万元的数额支付本息,银行要求按照500万元额度支付本息,很不合理。银行在企业困难时打包‘不良债权’甩给我们,我们认为这是违规行为,严重破坏营商环境。”近日,固若砼公司负责人张先生向中宏网河南反映企业贷款遭遇的情况。


7月25日,该案在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开庭,等待判决。


8月29日,本网记者专赴许昌进行了采访。


在这之前,该案历经撤诉,调解,再诉讼,一波三折。


企业贷款500万元,其中107.609538万元为购买银行的“呆滞债权”


事情要从8年前说起。


2015年12月,固若砼公司急于资金运转,便以房产、工业用地以及厂房抵押和他人做担保,向中原银行许昌分行申请贷款800万元,获批500万元额度,年利率6.525%。


张先生说,之前跟中原银行许昌分行合作过,因为从未有逾期,所以信誉比较好。此次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就想着到中原银行许昌分行再贷点款。


接待他的孙姓信贷员提出,年底(2015年)银行有一笔107万余元的呆滞账未完成回收任务。固若砼公司贷款到位后先购买这笔呆账,这样等于帮了中原银行许昌分行的忙,公司想要的贷款也可以很快发放。“孙姓信贷员信誓旦旦保证,让我们‘先堵上’,等节后这笔债权要回来了再给我们。”张先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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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截图 受访者提供


“出于对中原银行许昌分行的信任,以及企业年底急需资金,我们与中原银行许昌分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张先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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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截图 受访者提供


根据张先生提供的《债权转让合同》,记者注意到这笔债权账面价值为107.609538万元,其中本金为100万元,利息及罚息累计余额为7.609538万元,由中原银行许昌分行转让给固若砼公司。


“按照信贷员的要求,这笔债权全部转让给我们,等银行回收后再给我们把支出的这部分贷款金额补上。”张先生说,“我们当时觉得这笔款也就几个月就能回来,只当是帮中原银行许昌分行的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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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若砼公司明细对账单 受访者提供


固若砼公司提供的明细对账单显示,2015年12月21日,中原银行许昌分行授意鄢陵支行向固若砼公司发放并到账贷款500万元。


令张先生感到蹊跷的是,到账当日,信贷员让固若砼公司将该笔500万元贷款转到鄢陵县星润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上,该公司再将该笔款项转给固若砼公司会计私人账上,然后,该会计又将这笔贷款重新转到固若砼公司账户。


之所以这笔500万元贷款兜兜转转绕了一圈,又回到固若砼公司账户,张先生说:“是中原银行怕违规,防止贷款资金‘回流’。”


在贷款发放当日,固若砼公司按照《债权转让合同》向中原银行许昌分行鄢陵支行信贷业务暂记户转账107.609538万元,用于购买上述“债权”。张先生说,该暂记户是中原银行许昌分行鄢陵支行的一个临时账户。


“这根本不是真正的市场行为,我们购买107.609538万元的不良债权,我们傻了吗?这是因为相信中原银行会把这107万余元给我们。即使不给我们,我们认为不会按照500万元(贷款额)算。”提起此事,张先生认为,所谓的《债权转让合同》是不平等“条约”,不是固若砼公司的真实意愿,是中原银行趁企业贷款困难时强加的“欺诈行为”。


双方因对贷款额度产生分歧最终诉讼


2016年春节后,张先生向中原银行许昌支行索要这笔107.609538万元债权。“中原银行许昌支行信贷员让等一等。”张先生说。


“扣除这107万余元的债权,我们认为中原银行按照392万余元实际贷款数给我们的,肯定也是按照这么多计算利息,因此也就没有过多在意。”所以张先生也没有再继续追问。


此后,中原银行每月按照500万元的利息进行扣款,每月扣除2.8万元到3万元利息不等,一直持续4年多。


张先生讲:“我们开始没有注意到是按照500万元扣除的利息,等发现时已支付了50个月,共计140余万元。”


2019年2月,固若砼公司发现问题后,与中原银行许昌分行进行交涉,认为多支付贷款本金107万余元50个月的利息,要求重新计算并减免。


双方协商无果,固若砼公司开始停止支付利息。


2020年3月,中原银行许昌分行将固若砼公司起诉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500万元本金和未付的利息。


由于固若砼公司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许昌监管分局(简称许昌市银保监局)投诉,2020年8月3日,中原银行许昌分行撤诉。


此后因疫情反复跌宕,双方未交集。受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固若砼公司已经非常困难。


2023年春节后,负责协调处理此事的中原银行许昌分行张姓工作人员和张先生一起找中原银行许昌分行分管领导商议如何解决。


一周后,张先生接到负责协调处理此事的中原银行许昌分行的张姓工作人员电话称,银行提出一套操作思路。


为预防对方不讲诚信,再次出尔反尔,张先生对此次通话进行了电话录音存证。


根据录音,中原银行许昌分行让固若砼公司认同500万元本金,并同意到法院调解。银行会以固若砼公司无偿还能力为由,申请法院拍卖该公司的土地、房产和厂房,评估作价远远高于市场价,使之流拍,固若砼公司能保住资产。之后,银行会把这笔500万元不良贷款挂成“呆账债权”,再卖给别的贷款者。


这样的操作如同上述107万余元债权套路一样,由另外贷款人承接。


按照信贷员的授意操作,这样击鼓传花的结果是“三赢”,一是银行可以继续找下家(贷款者)承接该项不良贷款。二是固若砼公司还能暂时保住房产、土地及厂房。三是可以达到继续掩盖银行的不良债权的目的。


张先生说:“我们也知道这样操作违规违法,但是为了公司股东利益,我们认同了这500万元本息。”


按照信贷员设计的“规划路线”,2023年4月,中原银行许昌分行和固若砼公司以500万元本息达成诉前调解,双方同意2023年6月30日前归还中原银行全部贷款本金及积欠的全部贷款利息、罚息及复息,如果还不上款,中原银行许昌分行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的固若砼公司房产、工业用地以及厂房,在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等费用范围内实现优先受偿权。


调解协议达成后,中原银行许昌分行立即申请执行,将一担保人账户冻结。由于该担保人并没有在调解书上签字,该担保人提出异议,认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诉前调解协议。


2023年7月13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下达撤销诉前调解协议裁定。


随后,2023年7月25日,中原银行许昌分行起诉固若砼公司以及担保人案开庭审理。此次,固若砼公司对此前的调解内容提出异议,认为是中原银行所谓高价拍卖其抵押物的口头承诺未实现,是许昌分行设置的套路。固若砼公司当庭提出答辩,实际贷款本金应为392.30462万元,而不是500万元本金。


由于该案争议较大,开庭后至今未判决。


监管部门拒绝回应记者问题


107.609538万元“呆滞债权”是否为违规转让?8月23日,本网记者到中原银行许昌分行采访,该行办公室人员表示,固若砼公司有“逃废债”之嫌,至于其余事情,等法院判决后再说。


当日,记者到许昌市银保监局采访,接待的一位王姓女子称,领导表示拒绝接受采访,并拒绝对此事置评。


类似固若砼公司遭遇的企业在当地还有多少?我们不得而知。


律师解读:贷款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强制捆绑、以转让债权的形式搭售不良贷款,违反了金融监管部门的禁止性规定


鉴于本案的复杂性,中宏网河南邀请数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案分别进行了评议。


齐明(河南铭越盈律师事务所):


涉案纠纷争议焦点应为:贷款银行和借款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应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减?如果贷款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强制捆绑、以转让债权的形式搭售不良贷款,则违反了金融监管部门的禁止性规定,但因银行利用资金优势和发放贷款决定权,迫使借款人签署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债权转让协议并强行要求借款人支付不良债权的本息,银行并未实际向借款人交付转让债权,那么借款人向银行所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可以抵扣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在实务中,贷款银行往往利用其自身优势和权利,以各种形式向借款企业违规收费,造成借款企业经营越来越困难,给借款企业造成了损失。对此,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创造良好的企业营商环境。


单艳伟(河南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若企业对银行发放贷款及转让债权的陈述是真实的,那么,中原银行许昌分行发放的贷款行为可能存在不恰当的地方。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第三款“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的规定,银行在提供贷款时会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的具体用途,大额贷款银行一般会依据贷款企业与交易对手签订的合同,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直接转账至贷款企业的交易对手。


企业称银行在贷款发放当天要求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银行将对第三人享有107万余元债权以同等价格转让给了企业,再合同第4.2.2条“乙方(指银行)已就转让债权现状及风险向甲方(指企业)进行了充分且全面的披露和告知,包括有关债权转让已丧失诉讼时效的事实”,一个因资金困难需要向银行贷款的企业于贷款发放当天同时购买已经丧失诉讼时效的银行债权,购买债权的行为很难说是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推测到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不可能不知道贷款会被挪作他用。


银行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其与企业串通的行为也会影响到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刘德宇(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第一,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1.中原银行许昌分行与固若砼公司之间的贷款关系。2.中原银行许昌分行与固若砼公司的债权转让关系。从目前的证据看,双方的贷款关系客观存在,固若砼公司也收到500万元的贷款,有义务支付到期贷款及利息。


第二,固若砼公司将500万元的贷款中的107.609538万元用于购买所谓“债权”,表面上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是,一方面,根据固若砼公司的陈述,中原银行许昌银行存在违规的可能,作为一个正常的经营商业公司,不具有处理银行债权的经验,一般不会无故购买无法实现的债权,购买所谓的“债权”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该债权转让是否履行,如果银行根本没有提供任何第三方的资料,即使存在债权转让合同,固若砼公司也无法主张和实现。上述事实如果能够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相关107.609538万元的损失应该由中原银行许昌分行承担。


第三,如果情况属实,中原银行许昌分行显然属于违规操作,违反金融管理规定,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向上级监管部门反映。


来源:中宏网河南



2023-10-08 微博:用户786754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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