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景矿煤业瞒报一起事故致一人死亡?


  

本社接到知情者反映,2023年9月1日,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致1名矿工死亡。死者:李某,28岁,系山西阳泉市盂县人,破碎机碾压致死。

以上事故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贵单位对该名矿工的死亡原因是否知情?如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责任人是否第一时间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记者书面采访了阳泉市人民政府和阳泉市应急管理局,但截至目前,没有得到回应。

工商资料显示: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21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自有房屋租赁、自有机械设备租赁。2023年3月,山西新景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被阳泉市应急管理局处以34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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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遏制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促进全省矿山企业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办法》规定,经核查属实的矿山企业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矿山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上报会重罚,发现瞒报更会重罚,因此企业可能有更多的动力去花心思瞒报,让瞒报变得更隐蔽。事实上,诸多瞒报案例都体现出一个重要特点,即企业为了躲避对事故责任的承担,宁愿“高价”赔偿家属,以达到瞒报的目的。毕竟,对某些涉事矿企来说,相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瞒报带来的“收益”大概率更高。因此,事前、事中的安全监管跟不上,企业永远就会在瞒报与担责之间精心“算计”,从而作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但同时也应意识到,瞒报的多发背后实际对应的是安全事故的多发。瞒报虽然短暂的息事宁人,但并不能有效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概率。如何压实常规性的安全生产监管,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倒逼企业提升规范操作意识和安全保障投入,才是国家三令五申杜绝瞒报的初心。  7月30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强调,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杜绝“事后发力”思想,坚持眼睛向下、紧盯一线,下沉监管力量,严格监管执法,以事故多发行业领域、高风险点位等为重点,狠抓终端末梢主体责任落实、风险起底排查、隐患治本除根。要严格执行责任倒查机制,推动追责问责向前延伸,确保排查整治全面覆盖、深查真改。我们期待相关主管单位能够高度重视此事,及时查明原因,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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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0 国民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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