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第四污水处理厂涉嫌数据瞒报、造假谁监管?


  

2024年4月13日网讯: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一家名为茌平县第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企业污水排污口流淌着带有泡沫的污水。该企业属于2022年度重点排污企业名录中的重点排污企业,却查不到2022年监测数据和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且该企业的数据问题被举报和举报后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进行更改,是否存在数据瞒报和造假呢?作为属地环境监管单位的茌平县生态环境分局真的管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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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副本显示,该企业排污许可证类别:简化管理,排放口编号:DW001、排放口名称: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去向: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副本显示的自动监测项目污染物名称为:PH、水温、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流量共计八项。排放口编号:DW001、手工监测项污染物名称为:色度、悬浮物、五日化学需氧量、粪大肠杆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氧化物、石油类、动植物油共计十五项。自动监测项和手工监测项总计23项。

而该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栏显示:该企业的年报只有2022年和2023年,可是在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信息、输入2022在废水栏查询显示:暂无数据。输入2023年只显示检测项目为十四项,其中自动监测项目水温、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流量、手工监测项 ,对:悬浮物、烷基汞、氧化物、共计八项,查不到监测数据,那么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填报的监测项是填报有误还是未依据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监测,是存在监测项漏监或是存在瞒报和造假呢?

该企业举报时的2022年的执行报告是这样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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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被举报后的2022年执行报告是这样的,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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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为: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信息、2022年、废水、历史自行监测数据栏显示:暂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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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为:在《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信息发布平台》该企业2022年的监测信息公开栏显示:0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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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比对: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信息、2022年、废水、历史自行监测数据栏显示:暂无数据。《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信息发布平台》该企业2022年的监测信息公开栏显示:0记录。

那么该企业的2022年执行报告中显示了四项监测数据,那么这些监测数据在没有记录的情况下是哪来的呢?是自己编造的吗?

下图为:该企业被举报时2023年的执行报告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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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为:该企业被举报后的2023年执行报告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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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为:该企业被举报后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信息栏,监测时间:2023年、废水、历史自行监测数据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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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信息、检测时间:2023年、废水、历史监测数据栏显示:对色度监测一次、石油类监测二次、氟化物监测一次、粪大肠杆菌监测二次、六价铬监测一次、总砷监测一次、氨氮监测二次、总铅监测一次、五日化学需氧量监测一次、总汞监测一次、PH值监测二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监测二次、动植物油监测二次、总镉监测二次,十四项进行了监测。

该企业2023年排污许可证自行检测、废水、历史监测数据显示:监测项为十四项,并没有该企业被举报后执行报告中所显示的: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四项的数据,那该企业执行监测报告中的这四项监测数据是哪来的?该企业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是否可以肆意更改呢?据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该企业如此行为属于典型的数据造假,而茌平县生态环境分局对此又是如何监管的呢?是否存在有法不依和徇私舞弊呢?

下图为: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信息栏、检测时间:2023年、废水、历史监测数据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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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页 废水总排放口(DW001)动植物油和总镉 有数据

在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信息栏、废水、监测时间:2023年、废水总排放口(DW001)显示:对色度监测一次、石油类监测二次、氟化物监测一次、粪大肠杆菌监测二次、六价铬监测一次、总砷监测一次、氨氮监测二次、总铅监测一次、五日化学需氧量监测一次、总汞监测一次、PH值监测二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监测二次、动物油脂监测二次、总镉监测二次,十四项进行了监测。

下图为: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要求的、自动监测和手动监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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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该企业的排放口编号:DW001、排放口名称: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去向: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该企业的自动监测项目污染物名称为:PH、水温、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流量共计八项。排放口编号:DW001手工监测项污染物名称为:色度、悬浮物、五日化学需氧量、粪大肠杆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氧化物、石油类、动植物油共计十五项。自动监测项和手工监测项总计23项。

上图为:2023年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县分局第三季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显示:茌平县第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查处结果:未发现环境问题。该企业为依据排污许可证污染物开展监测,难道茌平县生态环境分局不执行非现场执法吗?

在《排污许可证》和《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信息发布平台》查得该企业2023年的监测信息公开栏显示:

废水总排放口(DW001)的监测项,色度、石油类、氟化物、粪大肠菌群、六价铬、总砷、总铅、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烷基汞、五日化学需氧量、总镉十四项有监测数据。

而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自动监测项和手工监测项总计23项。而实际监测显示有数据的只有14项有数据,其他9项查不到数据,这是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监测项填报有误还是该企业故意不检测呢?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 

茌平县第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监测数据问题,在举报前和举报后随意进行更改,是否存在数据瞒报和造假,负有监管责任的茌平县生态环境分局是否依法监管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就以上所反馈问题茌平县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表示:该污水处理厂归住建部门管理,而第四污水处理厂一工作人员来电表示反映问题不实会走法律程序,那么以上反应问题是不实呢?还是该企业被举报的数据问题被生态环境部门和住建部门袒护呢?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2024-05-15 微博:世纪环境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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