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一煤矿其他事故1人遇难,8人被处理


  

煤文化从矿安晋(2024)111号文件获悉,2023年11月14日11时21分,山西焦煤集团旗下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左云长春兴 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兴煤业)井下22309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发生一起一般其他事故,造成1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202.57万元。

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长春兴煤业(6人)

1.周某明,男,1983年1月出生,群众,综采队生产副队长、 当班跟班副队长,分管综采队的生产安全工作,负责现场跟班期间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工作面出现的安全或质量问题等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按照长春兴煤业《综采工作面开工“四 位一体”安全确认表》要求开展“四位一体”检查;未按照综采 队《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求对施工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违 反长春兴煤业《综采队生产副队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三违管 理制度》,默许职工串岗作业,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撤职处分。

2.吴某富,男,1972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综采队队长, 对综采队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 到位,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队组内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不到位,习惯性“三违”行为较为严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版)第一百 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 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降级处分。

3.王某军,男,1982年4月出生,群众,机电装备部部长, 机电装备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矿井机电、运输等设备 设施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 工作。在历次机电系统隐患排查中均未发现管路吊挂隐患,未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作为管路安装工程主要验收单位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4.董某峰,男,1970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机电副矿长、 当班带班矿领导,负责组织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带班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全权负责。未 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 项职责,主持的历次机电专项隐患排查中均未对管路吊挂情况进 行排查;作为管路安装验收工作的分管领导,对工程质量验收把 关不严,履职不到位;未认真履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 督检查》第九条第(一)项职责,带班过程中未全面掌握当班井 下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阻止“三违”行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版)第一百 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号:140203197011251634),并处2022 年年收入20%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万贰仟壹佰肆拾陆元整(¥72,146.00)。

5.孙某,男,1981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总工程师,负责 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责,对《22309智能化综采工作面设备安装工程作业规程》审批把关不严,未能考虑到钢丝绳吊挂过程中钢丝绳会因为时间、水汽、承重等因素发生锈蚀、拉 伸变形、磨损,会降低钢丝绳的强度和使用寿命,导致钢丝绳发生断裂,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版)第一百 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两年); 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吊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证(证号:320682198108198951),并处2022年年收入20%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万伍仟叁佰零壹元整(¥75,301.00)。

6.赵某龙,男,1968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董事长、矿长, 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认 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 (三)(五)项职责,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 不到位,对各类管理制度审核把关不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修订版)第一百 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两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之规定,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一般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2022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捌万捌仟柒佰零陆元整(¥188,706.00)。

山煤国际(2人)

7.许某斌,男,1969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时任山煤国际 安全环保部部长,负责山煤国际所属矿井生产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工作。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五)项职责,在安全监督检查中未能按要求完成对长春 兴煤业的检查次数,对矿井检查中未实现全覆盖检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 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六条之规定,暂停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三个月,并处 2022年年收入2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伍佰贰拾贰元整(¥117,522.00)。

8.付某华,男,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山煤国际总 经理、长春兴煤业包保责任人,负责定期检查、督促长春兴煤业 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长春兴煤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切实履行包保责任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 定,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通报。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长春兴煤业井下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造成1人遇难,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对长春兴煤业处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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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煤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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