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集团富康源煤业3.24事故至一人死亡


  

近日接到群众举报2024年3月24日山西焦煤集团富康源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造成一名矿工死亡,死者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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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岁系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大石头村人。事故原因:在2024年3月24日死者高义在井下上班期间不慎被卷入井下输送煤炭的皮带被皮带绞死。事故发生后该煤矿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时上报相关主管单位而是和死者家属私下协商赔偿事宜最后以高额赔偿私了涉嫌瞒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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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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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十四条: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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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死亡事故富康源煤业为何瞒报?企业无非是想逃脱处罚、减轻停产损失,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侥幸心理试图将事故影响“往下压”,不得不说,这是对生命的漠视,对法治的亵渎,也是造成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的罪魁祸首。然而富康源煤业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迟迟不报,企图通过私了逃避责任,拿国家法律当儿戏,把国法规定当成一纸空文。严惩事故责任人杜绝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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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 搜狐城市-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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