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包钢万腾排烟举报海勃湾区环境局称突发事件是巧合还是袒护


  

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些责任公司排烟遭举报海勃湾区生态环境局不是称故障就是称突发事件是巧合还是徇私舞弊

2024年8月26日讯: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万腾公司”)因烟囱和无组织排放黑色烟气被举报,海勃湾区生态环境分局李姓工作人员,回馈称:企业突发事件。无独有偶在互联网上一篇标题为《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被指排烟数据瞒报海勃湾环境局涉嫌袒护》该报道内容显示:“于2023年11月2日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因排烟被处罚和曝光就是这家企业却至今依旧排烟不断,而生态环境局给出的调查结果是设备故障。”给人的感觉这又是同样的“配方”,海勃湾区生态环境分局再一次拿来应对污染举报,看来这样的方法在海勃湾区生态环境分局已经运用的技艺娴熟。这真是如有雷同实属巧合吗?

经查该企业因环境违法被多次处罚,但是该企业的处罚信息却未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之规定在该企业排污许可证上公开处罚信息。该企业的在线监测数据存在多月、多次超标,但是该企业的超标数据也未在该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公开。而对该企业存在的这些环境问题,海勃湾区生态环境分局却没有依法监管,而是把污染举报归类为企业设备故障、突发事件,在此我们不禁要问一下乌海市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魏巍局长,该局工作人员如此的调查回馈所说的设备故障、突发事件是巧合还是徇私舞弊呢?

下图: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多处排烟都是突发事件吗?

2024年6月24日,在乌海市海勃湾区,据当地群众介绍:这家乌海市包钢万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长期存在黑色烟气无组织排放问题,问:该企业如此排烟咱们也没有向环保部门反映过吗?回答:该企业排烟问题也有当地群众反映过,但是海勃湾区环保局却不是不管就是想办法敷衍过去,后来也就没人举报了!正在说话期间,就看到该企业厂房上不断的有黑色烟气向天空缓慢的升起,而另一处在一个伞状的水塔边上也有黑色烟尘不断的升起。当地群众再次介绍说:只要你有时间站在这里几乎天天都可以看到该企业排放黑烟,我们都习惯了!并称不信你们就反映试试!

经过多日观察于6月27日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将此事举报到乌海市政府热线。该举报几经周折,8月24日终于等到了一位自称海勃湾区生态环境分局李姓工作人员用0473-2059735的电话给出了调查回馈(音):举报的四家企业烟气无组织排放问题,我们19号20号调查完了,这四家的情况,源通和包钢是有原因的,他们给我们打过报告,其中包钢万腾是因为他的那个高炉生产波动造成的铁水含硅含量高然后转炉质量过程中炉渣过大,提枪不及时发生了突发事件,导致的喷溅造成了厂房顶部有无组织排放,也跟我们打过报告了。

向李姓工作人员说:有个问题想跟您请教一下,就算您说的他这个突发事故,说突发了一点小事故给你们打报告了,是否应该按照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条例来执行呢?

李姓工作人员:他突发的一个小事故,他也及时地去改正了,你说这么大个企业我不可能说不让他有突发了对吧。

向李姓工作人员说:我不是那意思,比如说人吃五谷杂粮也会生病,更何况是机器运转了也会出现问题,这个属于正常。我是说你是不是按着环保法的工作流程来进行操作的,比如说环保法规定了,按照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条例企业发生了突发事故应该向咱们生态环境部门上报,是否需要评级呢、需要向社会公开呢?这个突发事故会对社会造成多大的影响这里边都有规定吗,您是否严格依据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条例来执行呢?企业的排污许可也标注了如果有突发事故应该是按着这个突发事故环境预案管理条例来执行嘛对吧?我查不到他的公示。


李姓工作人员:突发故障那不是突发事故,突发故障和事故是两回事,事故就是事故可以说是故障。


问:您说是故障,不需要向社会公示,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李姓工作人员:因为当时发生了以后他当时及时改正了改完以后他已经向我局提交了报告提交报告。


问:他向您提交报告是依据环保法的哪一条哪一款呢?因为咱们是执法人员,也是执法单位,突发了故障后他做的每一个这个措施和这个举动应该是依法依规的,他是依据是哪一条法律、哪一条款呢?有法律依据吗?


李姓工作人员:对这个问题呢我得让我们的法治科给你解释,


海勃湾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结果没有法律依据就做调查回馈,是在袒护企业还是在于敷衍污染举报呢?


该企业6月份超标数据及超标原因如下图:



该企业5月份超标数据及超标原因如下图:





该企业4月份超标数据及超标原因如下图:



下图为该企业排污许可证的2024年2季度执行报告,该执行报告中却没有显示该企业超标数据及超标原因。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法规海勃湾区生态环境分局是否应该执行呢?如果执行在哪公示?如不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存在有法不依呢?


下图为:包钢万腾公司的部分环境违法处罚,







下图为:该企业排污许可证,监督执法信息栏,并未显示该企业的处罚信息,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以上法规海勃湾区生态环境分局是否应该执行呢?如果执行在哪公示?如不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存在有法不依呢?


以上法规海勃湾区生态环境分局是否应该执行呢?如果执行在哪公示?如不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存在有法不依呢?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工业炉窑应当采用封闭、密闭或者集气罩等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物料落料点应当配备集气罩和除尘设施,或者采取喷雾等抑尘措施。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乌海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使用工业炉窑的企业未采用封闭、密闭或者集气罩等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的;”


以上法规海勃湾区生态环境分局是否应该执行呢?如果执行在哪公示?如不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存在有法不依呢?


乌海市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魏巍局长,该局工作人员对宝钢万腾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是否应该依法监管?如何监管?在哪公示?该局工作人员是否向当地反映群众之一的那样,存在对企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袒护,敷衍群众举报的有法不依行为呢?


此事后续我们将继续关注!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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